裁判理由:炒股配资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若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成立。
在本案当中,《担保函》里所提及的借款合同与案涉借款合同仅存在两处差异,然而借款人、贷款人、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总期限等关键要素均完全一致。立某润海公司针对其主张的事实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且就案涉借款合同与《担保函》之间存在差异的原因作出了合理的阐释。
二审判决在全面综合考量全案证据的基础上,对立某润海公司所主张的事实予以认定,这完全契合司法解释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并无不当之处。某区财政局以《担保函》与案涉借款合同不对应为由申请再审,该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当时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主合同有效但担保合同无效时,若债权人无过错,担保人与债务人需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债权人、担保人存在过错,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展开剩余45%某区财政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仍为隋某伟的借款向立某润海公司出具《担保函》,此担保合同无效且某区财政局存在过错。二审判决判令某区财政局对隋某伟所欠立某润海公司借款本息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裁判要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于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达到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在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分别提供相反证据,且均无足够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来源的合法性,对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
通过全面综合审核认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等,确保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之间能够相互衔接、相互印证。
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104-004炒股配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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